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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守城与梁旭春、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城,梁旭春,全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杨守城,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014。委托代理人:曹佰升。被告:梁旭春,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2913。被告:全小玲,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244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城诉梁旭春、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旭春、全小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旭春、全小玲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城撤回对被告梁旭春、全小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守城负担。审判长 郑 福审判员 郑伟珠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粤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