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景红与江志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红,江志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130号原告刘景红,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江志华,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红诉被告江志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景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志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红撤回对被告江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景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