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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夏文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文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96号罪犯夏文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文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夏文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文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夏文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夏文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文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