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45号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