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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45号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