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金泉与李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泉,李浦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1810号原告胡金泉,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金春,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浦雄,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胡金泉诉被告李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泉的委托代理人林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浦雄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金泉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归还。请求判令被告李浦雄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浦雄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浦雄因需用资金,于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胡金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原告胡金泉收执。事后,经原告胡金泉催讨,被告李浦雄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胡金泉在庭审上的陈述并提供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李浦雄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胡金泉与被告李浦雄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浦雄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原告胡金泉可随时向借款人即被告李浦雄催讨,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胡金泉据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浦雄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部分的诉请,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被告双方约定的3%的月利率超过此限度,应调整为被告李浦雄从借款之日(2012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请,部分有理,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李浦雄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浦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金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2012年11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胡金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李浦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