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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慧与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深圳市XXXX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刘X,住湖南省宁乡县道林镇号。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小路。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76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91564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本院于2106年4月7日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X座裙楼XX房产,于2016年4月8日轮候查封其名下粤B×××××、粤B×××××、粤B×××××、粤B×××××、粤B×××××和粤B×××××车辆,于2016年4月11日轮候冻结其持有的深圳XXXX酒业发展有限公司30%股权、深圳市XXXX货运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0%股权和深圳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