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人民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秘。被执行人郭淑琴,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拍卖抵押房产偿还贷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