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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郝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郝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初680号原告许鹏飞,男。被告郝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鹏飞诉被告郝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怡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