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恢字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方元与鹿令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元,鹿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恢字57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元,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鹿令军。申请执行人李方元与被执行人鹿令军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判决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21执恢字5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审判员 张连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文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