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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恢字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方元与鹿令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元,鹿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恢字57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元,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鹿令军。申请执行人李方元与被执行人鹿令军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判决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21执恢字5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审判员 张连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文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