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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百里香贸易有限公司、吴飞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飞霞,吴海侠,上海百里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爱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18号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包学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影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轶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飞霞,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海侠,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里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上海爱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XXX栋一层夹层1A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飞霞、吴海侠、上海百里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爱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6,800元,减半收取,计208,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阮明德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