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字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张某某、某某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贷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锋利,张应应,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字470-1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艳锋,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居民身份号码:612727198209053921。系白玉柱之妻。委托代理人强作胜,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锋利,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绥德县东城豪庭3号楼4单元802室。居民身份号码:612727198706241157。被告张应应,女,29岁,汉族,住址同上。系白锋利之妻。被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延家岔村。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张某某、某某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某某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的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2628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在被告某某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A02**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的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2628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