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226号罪犯马书滨,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书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马书滨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马书滨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马书滨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书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书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