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恒岩诉被告铁小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36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铁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