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2921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500元,剩余5579元及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