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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6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