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6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