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伟伟、简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刘伟伟,简珠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6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拱北。负责人:黄曙光,职务:行长。被告:刘伟伟,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简珠娇,女,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伟伟、简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伟、简珠珠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37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洁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