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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XXX诉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河南省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河南省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诉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X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荀辉生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