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XXX诉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河南省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河南省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诉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X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荀辉生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