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薛云华诉李宏华、陈华英、杨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华,李宏华,陈华英,杨新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904号原告薛云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宏华,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华英,女,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杨新仁,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云华诉被告李宏华、陈华英、杨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拟协商解决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5元,减半收取3042.5元由原告薛云华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