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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范子辉与司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子辉,司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983号原告:范子辉,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司嵘,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辉与被告司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子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范子辉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