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范子辉与司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子辉,司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983号原告:范子辉,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司嵘,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辉与被告司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子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范子辉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