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王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双,王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执行人王玉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王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