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2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陈国娣、周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陈国娣,周琴,富阳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367337-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47号。代表人:余爱萍,行长。被执行人:陈国娣,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琴,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6634-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63-7号。法定代表人:戴红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娣、周琴、富阳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陈国娣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2号2101室房产【预售合同号:2012预0002080】一处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3月28日10时至2016年3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案外人周峰(330621199105084653)以24000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除缴纳拍卖保证金150000元外,剩余价款经本院书面催缴但仍逾期未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陈国娣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2号2101室房产【预售合同号:2012预0002080】。二、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周峰(330621199105084653)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