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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文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文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065号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枭,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文鹃,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杜韶梅,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文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沈文鹃庭外和解,现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