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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龚钰欣与被告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钰欣,谭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605号原告龚钰欣。委托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钰欣与被告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钰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