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龚钰欣与被告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钰欣,谭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605号原告龚钰欣。委托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钰欣与被告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钰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