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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法定代理人:宛某,女,回族,住霸州市胜芳镇东升街。身份证号:131081198202202562被执行人马某乙。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马某甲与马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霸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朱建民审判员  张玉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曽圣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