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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重庆千盈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盈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180号原告:重庆千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石巷11号第一层5#,组织机构代码:58894157-2。法定代表人李梓江,总经理。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勇。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重庆千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千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7元,由原告重庆千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健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