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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神木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变电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神木县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特变电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负责人王品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神木县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铁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特变电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30000.5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8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特变电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30000.5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终结(2016)陕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张华:同意终结曹葆: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2016)陕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年月日年月日事由:执行裁定书拟稿人:高胜强2016年1月18日发文(2016)陕0821执1663号2016年1月18日封发申请执行人特变电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金谷小区身份证号码:612722198801190296。被执行人神木县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迎宾路工行家属楼2单元403室,身份证号码:612722195412190029。本院在执行特变电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高胜强审判员张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记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