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闫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63号申请人孔某。被申请人闫某。申请人孔某对被申请人闫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孔某于2016年4月2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闫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的房屋。申请人孔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孔某名下位于的房屋;2、查封被申请人闫某名下位于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