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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闫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63号申请人孔某。被申请人闫某。申请人孔某对被申请人闫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孔某于2016年4月2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闫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的房屋。申请人孔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孔某名下位于的房屋;2、查封被申请人闫某名下位于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