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杨乃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杨乃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7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89713W。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乃淋,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杨乃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文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