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有限公司与曲阜百草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有限公司,曲阜百草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60号原告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被告曲阜百草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国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百草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在农商银行XXXXXX账户存款10万元。二、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禁止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该执行。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春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