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437号原告黄某,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