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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437号原告黄某,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