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国勇、姚敦胶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国勇,姚敦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覃国勇,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建村河口屯**号。被执行人姚敦胶,地址广西田林县浪平乡弄鞋村下寨屯。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覃国勇申请姚敦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50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姚敦胶应支付申请人覃国勇案款13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姚敦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9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