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9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国华申请执行牛和海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牛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926-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牛和海,安徽金煌建设集团项目经理。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牛和海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万振逍遥苑荷风苑1幢305室房屋(产权证号:包0089**),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牛和海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万振逍遥苑荷风苑1幢305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包008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