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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方候新、方冬飞与被告韦彦军、郭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候新,方冬飞,韦彦军,郭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906号原告方候新,男,无业。原告方冬飞,男,无业。被告韦彦军,男,无业。被告郭利霞,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候新、方冬飞与被告韦彦军、郭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候新、方冬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候新、方冬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候新、方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退还原告方候新、方冬飞。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