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5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180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原新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在离婚后两年内支付女方伍万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一拖再拖,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离婚后财产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利息从2011年12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和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2月13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无共同子女;3、双方无共同房产、财产;4、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5、男方在离婚后两年内支付女方伍万元人民币。目前,被告孙某未将上述《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50000元款项给付原告刘某,故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孙某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孙某于双方离婚后两年内给付原告刘某50000元,现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并未将该款项给付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利息从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和公告费600元,合计188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某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审 判 长 梁秀萍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新夏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