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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张庚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平,张庚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庚寅,男,1940年7月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申请被执行人张庚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申请人张庚寅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恢2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