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张庚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平,张庚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庚寅,男,1940年7月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申请被执行人张庚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申请人张庚寅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恢2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