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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少香与周领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香,周领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592号原告:李少香,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领峰,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香与被告周领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李少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