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少香与周领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香,周领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592号原告:李少香,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领峰,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香与被告周领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李少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