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谭忠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忠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忠文,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6年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忠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谭忠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家中先后二次容留呼兰区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将谭忠文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掉。2、2016年1月1日,被告人谭忠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家中容留呼兰区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将谭忠文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掉。经检验鉴定:谭忠文、赵某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侦查,被告人谭忠文于2016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忠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忠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谭忠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家中,先后二次容留呼兰区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二人将谭忠文提供的毒品冰毒吸食掉。2、2016年1月1日,被告人谭忠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家中,容留呼兰区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二人将谭忠文提供的毒品冰毒吸食掉。经质证后确认,谭忠文、赵某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谭忠文于2016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禁毒大队尿液检测报告;4、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原野派出所工作说明;5、被告人谭忠文的供述;6、被告人谭忠文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忠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谭忠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忠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德彬审判员 关伟平审判员 侯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彦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