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春红与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红,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380号原告:李春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海港花园**幢***室。委托代理人:金烨,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科琼,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421-427(单号)。法定代表人:华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春红与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