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亚螺与方永生、唐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亚螺,方永生,唐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螺,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永生,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进国,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上诉人黄亚螺因与被上诉人方永生、唐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亚螺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亚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亚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黄亚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钟麟审 判 员 姚若贤代理审判员 康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