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廖周平与钟月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周平,钟月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9民初225号原告廖周平,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被告钟月根,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原告廖周平诉被告钟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周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月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周平诉称,借款人钟月根于是2014.4.16日借款捌万元、利息2分,用于当时在广州市罗冲围福鑫摩配生意的周转,口头协议好一年归还,可原告在支付了肆仟陆佰元利息后,就再也没有还本金及利息,每次打电话催还,要不不接电话,要不总是说好什么时候先还一部分,但没有一次兑现过,以至后来电话都要不接了,实在无奈,只有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钟月根归还本金捌万元、利息叁万贰仟贰佰元及受理费用等。被告钟月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钟月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廖周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廖周平。《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廖周平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整),月息两分。被告钟月根在《欠条》上今欠人处签了名。原告廖周平按照《欠条》上的金额支付了现金给被告钟月根之后,被告钟月根只支付了利息4600元,借款80000元及剩余利息,原告廖周平多次向被告钟月根催取,被告钟月根却分文未支付。为此,原告廖周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借款人钟月根归还本金捌万元、利息叁万贰仟贰佰元及受理费用等。上述事实,有原告廖周平提供的被告钟月根出具的《欠条》,以及本院的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月根向原告廖周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有被告钟月根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廖周平与钟月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钟月根本应积极归还原告廖周平的借款,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原告廖周平主张被告钟月根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廖周平主张被告钟月根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月根应当归还原告廖周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但应减去被告钟月根支付的4600元),限被告钟月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廖周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元,由被告钟月根承担,限被告钟月根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廖周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