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56号原告卫某,村民。被告张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