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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56号原告卫某,村民。被告张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