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全伟与张庆臣、王秀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伟,张庆臣,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全伟,男,198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张庆臣,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54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萧公证字笫0257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庆臣在城南有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萧龙城字第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庆臣所有的座落于城南有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萧龙城字第XX号)的所有权。二、被执行人张庆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査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