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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53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24-7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383-6。法定代表人: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科,男。委托代理人:文静,女。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沈 娟审 判 员  谢天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