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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文生与北京建宝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生,北京建宝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1539号申请人张文生,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建宝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周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庞宝祥,董事长。申请人张文生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宝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1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1358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