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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金木、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木,王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木,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建兴,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木与被执行人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王建兴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金木借款50000元、利息损失【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其中借款2万元自2011年7月18日起,借款3万元自2011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建兴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兴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