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8民初字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玉来与吴桥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来,吴桥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字2808号原告赵玉来,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吴桥县。被告吴桥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住所地沧州市吴桥县华山道组织机构代码证E1213421-9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来诉被告吴桥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社会保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故需要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璇璇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