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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祖芬与吴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芬,吴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祖芬,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志雄,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祖芬与被执行人吴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志雄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9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