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7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付绍强与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柳丰机械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绍强,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柳丰机械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462号原告:付绍强,农民。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柳丰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付荣。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绍强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柳丰机械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绍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