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与王恩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王恩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初844号原告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003-20室。法定代表人吴景媛,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国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华。原告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恩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红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关国蕊,被告王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9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181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系原告员工,应支付工资差额、双倍工资等,原告认为被告并非原告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起诉法院要求不予支付被告下列费用:2015年9月、10月工资差额6182.46元,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539.12元。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1819号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前置程序。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恩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裁决的相关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银行工资清单、证明工资发放情况,2.原告公司宣传页、《美国氩氦刀技术服务合同》及邮箱截图,证明原告通过cryoinf@hotmail.com的企业信箱与客户联系,并抄送一份给被告信箱(40295526@qq.com),3.微信聊天截图(含与李丹、李媛媛、工作群等),证明原告与公司就工作与同事沟通的情况,另有氩氦刀微信公众号,显示中国客户服务部回信电邮为cryoinf@hotmail.com。4.网页截图,证明原告的公司登记信息。5.报销凭单、自愿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均有原告员工李丹的签字。原告对被告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与被告无关。被告证据应综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交网页截图,显示美国氩氦刀技术官方网站“关于我们”下的“联系我方”显示“中国客户服务部,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11号众望大厦A座1005-06室、电话270××××8060、邮箱cryoinf@hotmail.com”。该信息与原告提交的《冷的突破美国氩氦刀治疗技术(1998-2015)》宣传彩页尾页“中国客户服务部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11号众望大厦A座1005-06室总机(022)270××××8060网站:www.yahaidao.com电邮cryoinf@hotmail.com”内容相吻合。通过cryoinf@hotmail.com发送给lsh5308@126.com的邮件,信件署名为李丹,附件中《美国氩氦刀技术服务合同》显示甲方为原告,可以看出cryoinf@hotmail.com与原告存在关联,李丹亦与原告有关。被告提供天津依信科贸有限公司自愿变更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面写有“2015年9月8日跟赵总谈话申请再作一个月,赵总同意,具体工时计算由2015年9月14日记起”被告主张上面书写部分系李丹所写。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号为×××,2015年11月9日记录显示:“跟您的接触不包含任何我的个人意见,所有的事情我都会请示领导,您可以直接给赵总打电话,我就一个打工的,公司不是我的。”而且在群聊“氩氦刀代理商组”微信号×××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发布消息,显示通知各位销售经理,7月27日周一上午10点开例会。2015年11月25日被告微信号×××移出该群。原告主张微信号×××即属于李丹。经询原告否认李丹系其员工。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18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2015年9月、10月工资差额6182.46元,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539.12元。被告对上述裁决未提出异议,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电子邮件具有唯一性,通过宣传彩页、网页截图可以推知该电子邮箱cryoinf@hotmail.com的持有人系中国客户服务部,即原告。该邮件发出的电子信件署名为李丹,附件中的合同亦显示为原告名称,亦可以佐证确认原告系该邮件的持有人,李丹系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被告与微信×××进行沟通,内容涉及赵总,与自愿变更劳动关系通知书中的赵总相佐证。在由微信×××创建的群聊“氩氦刀代理商组”中被告亦属于一员,自2015年7月23日接受开例会的通知、发言直到2015年11月25日被移出该群时间长达四个月有余。综合以上事实,被告已经完成李丹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就工作与李丹进行沟通的初步举证责任。现原告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放弃对工资发放及标准的抗辩,系其权利的处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给付被告2015年9月、10月工资差额6182.46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给付被告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53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钊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