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程守法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法,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3行初45号原告程守法,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志国,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元,该大队工作人员。原告程守法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公安交警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守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守法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守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守法负担。审 判 长 叶惠东代理审判员 迟 忱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